2024-08-27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8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8月28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8月2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27日
二、受裁罰對象: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周○○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7條、第3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23日董事會決議取得日本穗高莊山月飯店55%持分,同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實際金額為日幣11.63億元,投資金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惟公司未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即於113年1月17日簽報董事長核准支付賣方8百萬元保證金,且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9
一、預計113年8月28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8月27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27日
二、受裁罰對象: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周○○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7條、第3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23日董事會決議取得日本穗高莊山月飯店55%持分,同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實際金額為日幣11.63億元,投資金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惟公司未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即於113年1月17日簽報董事長核准支付賣方8百萬元保證金,且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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