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 金管會
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4條條文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前於112年1月10日召開純網路銀行業務聯繫會議,針對業者所提基金銷售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建議,將分階段研議銀行改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及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財務條件,以協助純網路銀行逐步建置各類理財業務服務,並已分別於112年3月及同年12月放寬銀行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與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財務條件。
關於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財務條件之放寬,考量銀行之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控管,金管會爰研議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4條規定,放寬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財務條件,並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7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關於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財務條件之放寬,考量銀行之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控管,金管會爰研議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4條規定,放寬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財務條件,並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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