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3 | 金管會
預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金融資安防護能量及保障使用者權益,並因應金融監理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該查核報告須具合理確信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二、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負責資安相關工作。(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金融資安防護能量及保障使用者權益,並因應金融監理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該查核報告須具合理確信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二、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負責資安相關工作。(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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