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7 | 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等規定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發展,規劃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
(一)配合開放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新增基金之種類。(修正條文第23條)。
(二)配合開放被動式平衡型ETF,增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規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時之應遵循事項,以及不得以前開標的指數發行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7條之1)
(三)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定義及投資範圍,並規範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另為利投資人辨識及區別商品特性,應於基金名稱標明主動式字樣,並明定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應分別適用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定;又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其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41條之1及第41條之2)
(四)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有關基金之買回程序,以及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其買回價金之給付,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修正第70條及第71條)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 :
(一)配合開放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公開說明書封面應刊印事項之基金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方式刊印有關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商品特性以及當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設有績效指標時之相關說明文字。(修正條文第6條)
(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未強制要求採用績效指標,對於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如採用績效指標者,對於基金投資應記載事項,應說明績效指標之特性、基金與績效指標對投資策略及特色之差異、基金表現與績效指標表現之差異比較及其比較方式之定義及計算公式等事項;對於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投資人取得基金與績效指標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對於投資績效,應於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中,載明基金表現與績效指標表現之差異比較。(修正條文第13條、第19條及第20條)
(三)配合開放被動式平衡型ETF及修正後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有關基金投資應記載事項,應敘明標的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修正條文第13條)
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部分:因應公司法第156條規定公司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修正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之融資融券審查標準,並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訂定前揭基金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相關規定,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應適用規定,並明定前揭基金受益憑證暫停融資融券限額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5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
(一)配合開放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新增基金之種類。(修正條文第23條)。
(二)配合開放被動式平衡型ETF,增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規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時之應遵循事項,以及不得以前開標的指數發行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7條之1)
(三)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定義及投資範圍,並規範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另為利投資人辨識及區別商品特性,應於基金名稱標明主動式字樣,並明定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應分別適用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定;又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其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41條之1及第41條之2)
(四)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有關基金之買回程序,以及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其買回價金之給付,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修正第70條及第71條)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 :
(一)配合開放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公開說明書封面應刊印事項之基金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方式刊印有關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商品特性以及當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設有績效指標時之相關說明文字。(修正條文第6條)
(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未強制要求採用績效指標,對於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如採用績效指標者,對於基金投資應記載事項,應說明績效指標之特性、基金與績效指標對投資策略及特色之差異、基金表現與績效指標表現之差異比較及其比較方式之定義及計算公式等事項;對於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投資人取得基金與績效指標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對於投資績效,應於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中,載明基金表現與績效指標表現之差異比較。(修正條文第13條、第19條及第20條)
(三)配合開放被動式平衡型ETF及修正後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有關基金投資應記載事項,應敘明標的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修正條文第13條)
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部分:因應公司法第156條規定公司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修正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之融資融券審查標準,並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訂定前揭基金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相關規定,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應適用規定,並明定前揭基金受益憑證暫停融資融券限額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5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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