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 金管會
金管會說明「數位保險公司」政策規劃方向
鑒於金融科技蓬勃發展,為因應保險服務數位發展趨勢,並引進創新科技參與保險市場,促進保險業數位轉型,提供多元創新商品及服務實現普惠金融,進而提升保險服務效率及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參酌國內外市場發展經驗與相關領域意見,將於近期修正現行「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設條件等規範。
金管會說明政策規劃方向如次:
一、放寬業務範圍與營運模式:
(一)國外經營模式創新之保險業者,營運活動是否均以網路運行,係屬經營者策略之選擇,並非完全須以純粹網路為限,且保險實務運作難以完全以純網路方式為之,為免誤解,且參酌外國實務經驗,爰規劃將原「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的「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er)。
(二)考量國內保險市場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規模仍相對有限,為利永續經營與公平競爭,規劃「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得不以銷售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為限,並將其定義為「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用以確保新設公司必須具備一定獨特之創新經營能力。
(三)營運模式部分,考量實務上部分保險商品具複雜度,而有透過業務員解說保障內容之需求,或需人員實體面對面服務之必要(如實地勘查保險標的狀況以評估承保風險或理賠損失情形等),爰規劃「數位保險公司」之銷售或營運模式,除透過數位方式進行外,亦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並可透過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通路銷售保險商品。
二、對「數位保險公司」開發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創新保護:考量「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需達一定比例,為保障其先行者創意,以鼓勵創新,規劃針對其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於開辦後給予6個月之創新保護期間,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
三、調降最低實收資本額:考量「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需包含一定比例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業務仍受有相當限制,為鼓勵投資設立,規劃將財產、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調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10億元,但得視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其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之資本。
四、放寬發起人條件:參考國外數位保險公司設立經驗,為利更多元參與設立,以利金融機構以外之發起人,引進創新經營模式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之可能性,規劃刪除金融機構發起人與股東持股需達一定比例之規定,改以「申請時審查發起人是否具備經營保險公司之專業及長期經營能力」。
五、 開放國外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為加速提升本國數位保險創新技術與人才,規劃引進國外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模式,爰開放「最近5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與安全財務能力,及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與「實收資本額逾20億元以上或信用評等達一定標準以上」之國外數位保險公司,得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
六、不訂定申請設立許可之期限:考量新創投資團隊之組成需有較長時間準備與商議持股比例,規劃不訂定受理申請「數位保險公司」之期限,以利市場有充分時間籌組經營團隊,並規劃可行之營運模式。
金管會表示,開放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政策目標係為鼓勵業者提出創新營運模式,進而加速保險業數位轉型及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後續將進行相關法規調適,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說明政策規劃方向如次:
一、放寬業務範圍與營運模式:
(一)國外經營模式創新之保險業者,營運活動是否均以網路運行,係屬經營者策略之選擇,並非完全須以純粹網路為限,且保險實務運作難以完全以純網路方式為之,為免誤解,且參酌外國實務經驗,爰規劃將原「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的「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er)。
(二)考量國內保險市場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規模仍相對有限,為利永續經營與公平競爭,規劃「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得不以銷售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為限,並將其定義為「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用以確保新設公司必須具備一定獨特之創新經營能力。
(三)營運模式部分,考量實務上部分保險商品具複雜度,而有透過業務員解說保障內容之需求,或需人員實體面對面服務之必要(如實地勘查保險標的狀況以評估承保風險或理賠損失情形等),爰規劃「數位保險公司」之銷售或營運模式,除透過數位方式進行外,亦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並可透過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通路銷售保險商品。
二、對「數位保險公司」開發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創新保護:考量「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需達一定比例,為保障其先行者創意,以鼓勵創新,規劃針對其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於開辦後給予6個月之創新保護期間,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
三、調降最低實收資本額:考量「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需包含一定比例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業務仍受有相當限制,為鼓勵投資設立,規劃將財產、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調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10億元,但得視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其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之資本。
四、放寬發起人條件:參考國外數位保險公司設立經驗,為利更多元參與設立,以利金融機構以外之發起人,引進創新經營模式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之可能性,規劃刪除金融機構發起人與股東持股需達一定比例之規定,改以「申請時審查發起人是否具備經營保險公司之專業及長期經營能力」。
五、 開放國外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為加速提升本國數位保險創新技術與人才,規劃引進國外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模式,爰開放「最近5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與安全財務能力,及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與「實收資本額逾20億元以上或信用評等達一定標準以上」之國外數位保險公司,得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
六、不訂定申請設立許可之期限:考量新創投資團隊之組成需有較長時間準備與商議持股比例,規劃不訂定受理申請「數位保險公司」之期限,以利市場有充分時間籌組經營團隊,並規劃可行之營運模式。
金管會表示,開放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政策目標係為鼓勵業者提出創新營運模式,進而加速保險業數位轉型及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後續將進行相關法規調適,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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