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 金管會
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提升公司債之投資性及流通性,增進投資人權益,金管會規劃放寬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之規定,爰研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換:訂定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交)換辦法或認股辦法隨時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並明定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其他修正: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修正本準則所列該部所屬單位名稱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準則附表所列附件內容,以使相關用語一致。
金管會表示,開放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換,可賦予投資人更多彈性選擇轉(交)換及認股之時機,有助提升投資人權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29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開放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換:訂定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交)換辦法或認股辦法隨時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並明定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其他修正: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修正本準則所列該部所屬單位名稱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準則附表所列附件內容,以使相關用語一致。
金管會表示,開放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換,可賦予投資人更多彈性選擇轉(交)換及認股之時機,有助提升投資人權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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