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 金管會
金管會擴大金融機構合作推廣適用對象與服務項目
為增進金融機構間跨業行銷效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下稱合作推廣規範),將期貨商及保險經紀人公司納入得申請合作推廣之機構,並將「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期貨經紀相關業務之代收件」納入得合作推廣提供之服務項目。
現行合作推廣規範適用對象包括銀行(含信用合作社)、證券商及保險公司,得推介保險商品、國內基金及信用卡,以及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與股務代理之代收件。為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擴大合作推廣效益,金管會爰參採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修正合作推廣規範,重點如下:
一、增加合作推廣規範之適用對象:包括期貨商(包括期貨交易輔助人)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亦得申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另並配合增訂該等機構應符合之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健全之資格條件。
二、擴大合作推廣之服務項目:新增「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期貨經紀相關業務之代收件」為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得合作推廣之項目,並應由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派合格業務員辦理。另保險經紀人公司限與信託業合作推廣推介保險金信託及代收件。
金管會表示,上開規定之修正,有助於增進金融機構異業合作機會,期許金融業者在符合法令規範及確保消費者權益之前提下,提升其經營效率及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兼顧金融安全與金融發展,適時檢討法規內容,辦理法規鬆綁。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現行合作推廣規範適用對象包括銀行(含信用合作社)、證券商及保險公司,得推介保險商品、國內基金及信用卡,以及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與股務代理之代收件。為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擴大合作推廣效益,金管會爰參採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修正合作推廣規範,重點如下:
一、增加合作推廣規範之適用對象:包括期貨商(包括期貨交易輔助人)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亦得申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另並配合增訂該等機構應符合之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健全之資格條件。
二、擴大合作推廣之服務項目:新增「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期貨經紀相關業務之代收件」為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得合作推廣之項目,並應由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派合格業務員辦理。另保險經紀人公司限與信託業合作推廣推介保險金信託及代收件。
金管會表示,上開規定之修正,有助於增進金融機構異業合作機會,期許金融業者在符合法令規範及確保消費者權益之前提下,提升其經營效率及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兼顧金融安全與金融發展,適時檢討法規內容,辦理法規鬆綁。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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