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 金管會
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近年證券商朝數位轉型發展,線上開戶及電子交易比重日益提升,為進一步降低證券商經營成本,增進證券商營運彈性,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開放證券商得設置或將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規模較小、人員精簡且業務範圍較簡化之簡易分支機構,該簡易分支機構不經營證券經紀業務項目,由證券商依其業務需求及人力配置規劃,選擇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提供客戶開戶前置作業、招攬及各項諮詢服務,並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易分支機構業務範圍:不經營經紀業務,由證券商依需求選擇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與開戶前置作業。(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24條之3)
二、設置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
1、新設簡易分支機構:資格條件與現行設置分支機構相同。(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19至22條)
2、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最近1年未曾受周邊單位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大於150%,及無須增加實收資本額。(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20條之1及第21條)
3、申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申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程序均與現行設置分支機構相同;另由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者,應於營業計劃書載明變更事由及針對原客戶之處理機制,併應檢具員工安置計畫,以維護員工權益。(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23條之1、第24條之1及3份申請書)
三、家數限制:新設併計變更之總家數,每年度不得超過3家。(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24條之2)
四、調降營業保證金:考量簡易分支機構營業風險相較一般分支機構為低,爰應增提之營業保證金由500萬元酌減為200萬元。(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9條)
五、無須繳存交割結算基金:考量簡易分支機構不設經紀業務,尚無涉及證券交易衍生之交割風險,爰無須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者,得向證券交易所申請領回原已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10條)
六、負責人資格條件: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及相關積極資格條件,若有不符者,其法律效果為應予解任。(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8、10、11條)
七、其他:其餘現行規範有關一般分支機構之規定,均將簡易分支機構納入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16、50、64、66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得設置簡易分支機構,除提供業者設置營業據點之多元選擇,並有助於證券商提升品牌能見度與分支機構滲透度,落實普惠金融之目標。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簡易分支機構業務範圍:不經營經紀業務,由證券商依需求選擇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與開戶前置作業。(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24條之3)
二、設置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
1、新設簡易分支機構:資格條件與現行設置分支機構相同。(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19至22條)
2、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最近1年未曾受周邊單位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大於150%,及無須增加實收資本額。(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20條之1及第21條)
3、申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申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程序均與現行設置分支機構相同;另由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者,應於營業計劃書載明變更事由及針對原客戶之處理機制,併應檢具員工安置計畫,以維護員工權益。(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23條之1、第24條之1及3份申請書)
三、家數限制:新設併計變更之總家數,每年度不得超過3家。(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第24條之2)
四、調降營業保證金:考量簡易分支機構營業風險相較一般分支機構為低,爰應增提之營業保證金由500萬元酌減為200萬元。(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9條)
五、無須繳存交割結算基金:考量簡易分支機構不設經紀業務,尚無涉及證券交易衍生之交割風險,爰無須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者,得向證券交易所申請領回原已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10條)
六、負責人資格條件: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及相關積極資格條件,若有不符者,其法律效果為應予解任。(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8、10、11條)
七、其他:其餘現行規範有關一般分支機構之規定,均將簡易分支機構納入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16、50、64、66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得設置簡易分支機構,除提供業者設置營業據點之多元選擇,並有助於證券商提升品牌能見度與分支機構滲透度,落實普惠金融之目標。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最新政府消息新聞
-
-
智慧治理獲肯定 雲林縣奪「2025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
(3 小時前) -
楊梅四維兒童公園全新啟用 張善政:保留眷村風情結合多樣化遊具
(3 小時前) -
出席中原大學建校70週年暨創新創業嘉年華 張政勉勵學子勇於創新
(4 小時前) -
AI人形辨識結合大聲公 嘉義市奪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
(4 小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