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 金管會
114年7月1日起金融機構間交易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RS)須提交至臺灣期貨交易所強制集中結算
為強化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並參酌國際主要金融市場發展,金管會自108年起責成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推動我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機制,期交所於111年7月25日開辦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RS)自願集中結算服務,迄今已逾2年半,考量市場準備已完備,金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自114年7月1日起金融機構間交易新臺幣IRS須提交至期交所強制集中結算,相關公告已於今日(114年3月18日)發布。
公告事項重點如下:
(一)適用商品:期交所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IRS。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金管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金融機構。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期交所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強制集中結算實施後,金融機構間交易新臺幣IRS均於期交所集中結算,金融機構無需承擔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並可簡化結算作業,有助於提升店頭衍生性金融市場風控與效率。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6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公告事項重點如下:
(一)適用商品:期交所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IRS。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金管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金融機構。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期交所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強制集中結算實施後,金融機構間交易新臺幣IRS均於期交所集中結算,金融機構無需承擔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並可簡化結算作業,有助於提升店頭衍生性金融市場風控與效率。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6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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