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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 金管會

114年度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相關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依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財業務指標條件(附表)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5月及11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經核算今年度應符合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前3年(111年至113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為9.98%,爰金融機構倘符合該財務條件及上揭條文所規定之其他財務業務指標條件,可檢附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為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公益活動及協助推動各項政策,金管會持續將以下9項列為本年度金融機構申設分支機構之有利項目,包括:公益慈善、金融教育、金融犯罪防制、中小企業放款成長率、中小企業主為女性之放款核貸績效結果、依法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情形、無障礙金融服務之推動情形(包括是否完成無障礙網路銀行及網路ATM、是否設置無障礙ATM)、收受儲蓄互助社存款及金融機構是否與社會創新組織合作等。

另依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金融機構得隨時向金管會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申請設置分支機構,金管會銀行局已定期於官網上公布待增加地區名單,俾利金融機構隨時提出申請。

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鼓勵銀行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設置營業據點,金管會刻正研議管理辦法之修正,惟於法規調適期間內,擬進駐專區辦理試辦業務之銀行,如規劃以增設分支機構方式進駐試辦,銀行可同時遞件申請於專區增設分支機構及申請專區試辦業務(即不受管理辦法有關申請時間及財務條件之限制)。

金管會已整體併同考量金融市場情形及業者經營彈性,研議放寬管理辦法有關金融機構申設條件之規定,以期提供更符合政府政策與市場發展之法規,俾利業者遵循。

附表: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指標條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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