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 金管會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物或該公司)處分案,明台產物於113年10月30日向金管會通報任意汽車保險未決賠款準備金有遲估與短估之作業缺失重大偶發事件,經金管會調查發現該公司辦理任意汽車保險賠款預估、賠款準備金提存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等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900萬元整。
一、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71條第1項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112及113年度辦理任意車險賠款預估作業,有未依內部作業規範於受理賠案後3至7個工作天內輸入預估賠款、未依相關憑證核實估列未來可能之賠款金額及未具免賠結案條件即先行結案等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情形,致低估賠款準備金及賠款損失,112及113年度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件數分別為53,725件及47,286件,占該年總理賠件數之43.2%及38.68%,且該等情形遍及各分公司,惟該公司管理階層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
(二)該公司內部查核作業未依所訂「預估偏差」及「輸入時效」等查核項目落實執行,稽核部門亦未審慎考量公司已訂有賠款預估及查核等相關內部作業規範,未將未決理賠案件列入內部稽核範圍,致未能及時發現賠款預估作業之重大缺失。
(三)該公司113年10月30日重大偶發事件紀錄單顯示,已於113年8月知悉任意車險賠款遲延預估之內部控制缺失,且該公司於同年9月5日由總經理、風控長、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等高階主管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並於同年9月18日召開重大偶發事件評估會議,亦自承有內部管理不當及疏忽情事,惟該公司遲至同年10月29日發現仍有5億餘元之短估賠款待調整,始於同年10月30日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
(四)該公司112及113年辦理任意汽車保險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提存作業,未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提存已報未付保險賠款,致113年6月底賠款準備金低估1.48億元,113年8月底及10月底分別低估3.12億餘元及5.75億餘元。
四、 裁罰結果:
(一)上述事實(一),該公司未決賠案之賠款預估作業,直接影響公司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及賠款損失之認列金額,並影響公司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正確表達,該公司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情形嚴重,遍及各分公司,且管理階層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致該等違失持續發生,屬全面性及系統性違失,未落實內部作業規範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考量該公司係自行發現陳報,經酌減後,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48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該公司任意車險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之比例甚高,除未落實執行內部查核作業外,亦未確實複核內部查核作業執行之有效性,並通盤評估未決理賠案件之賠款預估對公司財業務狀況之影響,逕認該等案件屬低度風險作業而未列入內部稽核範圍,其風險評估及稽核計畫之擬定顯有疏漏,足見該公司長期漠視內部控制相關程序,致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未能有效發揮功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該公司於113年8月調整賠款準備金時,即已知係內部控制不良所致作業缺失,該公司並於同年9月5日由總經理等高階主管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且於同年9月18日召開重大偶發事件評估會議,會中亦自承有內部管理不當及疏忽情事,惟仍未審慎檢視其嚴重性,遲至同年10月30日始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四) 上述事實(四),該公司自承因延遲估列及短估任意車險賠款,致有低估賠款準備金之情事,已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報告之正確表達,不利掌握公司真實營運狀況,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明台產物應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就本案缺失儘速檢討及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措施,全面強化內稽內控制度並確實落實執行,以有效防杜類此情事發生,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六、其他說明事項:保險業應嚴格要求公司各部門及全體員工,恪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辦理理賠等核心作業應依內部牽制原則訂定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以有效防範及降低舞弊風險,並確實發揮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71條第1項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112及113年度辦理任意車險賠款預估作業,有未依內部作業規範於受理賠案後3至7個工作天內輸入預估賠款、未依相關憑證核實估列未來可能之賠款金額及未具免賠結案條件即先行結案等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情形,致低估賠款準備金及賠款損失,112及113年度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件數分別為53,725件及47,286件,占該年總理賠件數之43.2%及38.68%,且該等情形遍及各分公司,惟該公司管理階層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
(二)該公司內部查核作業未依所訂「預估偏差」及「輸入時效」等查核項目落實執行,稽核部門亦未審慎考量公司已訂有賠款預估及查核等相關內部作業規範,未將未決理賠案件列入內部稽核範圍,致未能及時發現賠款預估作業之重大缺失。
(三)該公司113年10月30日重大偶發事件紀錄單顯示,已於113年8月知悉任意車險賠款遲延預估之內部控制缺失,且該公司於同年9月5日由總經理、風控長、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等高階主管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並於同年9月18日召開重大偶發事件評估會議,亦自承有內部管理不當及疏忽情事,惟該公司遲至同年10月29日發現仍有5億餘元之短估賠款待調整,始於同年10月30日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
(四)該公司112及113年辦理任意汽車保險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提存作業,未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提存已報未付保險賠款,致113年6月底賠款準備金低估1.48億元,113年8月底及10月底分別低估3.12億餘元及5.75億餘元。
四、 裁罰結果:
(一)上述事實(一),該公司未決賠案之賠款預估作業,直接影響公司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及賠款損失之認列金額,並影響公司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正確表達,該公司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情形嚴重,遍及各分公司,且管理階層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致該等違失持續發生,屬全面性及系統性違失,未落實內部作業規範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考量該公司係自行發現陳報,經酌減後,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48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該公司任意車險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之比例甚高,除未落實執行內部查核作業外,亦未確實複核內部查核作業執行之有效性,並通盤評估未決理賠案件之賠款預估對公司財業務狀況之影響,逕認該等案件屬低度風險作業而未列入內部稽核範圍,其風險評估及稽核計畫之擬定顯有疏漏,足見該公司長期漠視內部控制相關程序,致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未能有效發揮功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該公司於113年8月調整賠款準備金時,即已知係內部控制不良所致作業缺失,該公司並於同年9月5日由總經理等高階主管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且於同年9月18日召開重大偶發事件評估會議,會中亦自承有內部管理不當及疏忽情事,惟仍未審慎檢視其嚴重性,遲至同年10月30日始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四) 上述事實(四),該公司自承因延遲估列及短估任意車險賠款,致有低估賠款準備金之情事,已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報告之正確表達,不利掌握公司真實營運狀況,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明台產物應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就本案缺失儘速檢討及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措施,全面強化內稽內控制度並確實落實執行,以有效防杜類此情事發生,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六、其他說明事項:保險業應嚴格要求公司各部門及全體員工,恪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辦理理賠等核心作業應依內部牽制原則訂定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以有效防範及降低舞弊風險,並確實發揮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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