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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 金管會

預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2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下稱接軌藍圖),規劃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自115會計年度起,按其資本額依接軌藍圖時程分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於年度財務報告中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另精簡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並檢討現行規定酌作文字調整,爰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年報準則)修正草案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發行人財編準則)相關規定,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證券商及期貨商編製及揭露永續財務資訊之相關規範:

(一) 明定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永續相關資訊:參考年報準則修正草案相關規定,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業者,應於年度合併或個別財務報告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且該資訊得未經簽證會計師查核或複核。

(二) 開放索引方式揭露,簡化財務報告編製作業:考量上市櫃之業者已依年報準則編製年報揭露永續相關資訊或雖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已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爰為避免重複揭露並減輕業者編製財務報告之成本,明定該等業者得於年度財務報告以查詢索引方式揭露該資訊。

(三)明定永續資訊重要原則及主管機關另定事項:參考年報準則修正草案及IFRS永續揭露準則相關規定,明定業者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重要原則,包括永續資訊之報導個體及報導期間須與財務報告一致;得適用過渡規定,於首次報導年度得僅揭露氣候主題資訊,且無須揭露比較期資訊;可適用比例原則,依現有的技術能力採行量化或質性之揭露方式等規定,並將另定有關溫室氣體衡量方法及範疇三排放之揭露時程。

二、精簡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參考114年3月19日發布之發行人財編準則修正條文,並考量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主要股東資訊,現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已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相關資訊之規定,爰刪除該等事項之揭露規定。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聯絡電話:(02)2774-7130 證券商管理組

(02)2774-7167 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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