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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 金管會

金管會預告修正金融業之年報規定,引導永續資訊接軌IFRS準則

為增加金融業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下稱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提升投資人之信賴、引導永續資金投入,並加速我國企業永續轉型及淨零承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112年8月17日發布之「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下稱接軌藍圖),比照公開上市上櫃公司作法,規劃將符合一定條件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納入適用永續準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合稱金融業年報準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以利接軌作業順利推動。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以專章揭露永續資訊,並經董事會通過:參酌接軌藍圖規畫,符合一定條件之金融業,應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揭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資訊,提升資訊品質。

二、明定揭露原則並提供過渡與比例彈性:揭露原則將參照IFRS準則,報導個體及報導期間須與財報一致。另為協助金融業順利接軌,得適用過渡規定及比例原則,於首次報導年度得僅揭露氣候主題資訊,且無須揭露比較期資訊,亦可依企業現有的技術能力採質性或量化之揭露方式。

三、明定申報時程與財務報告同步:為利投資人同時參考財務報告及永續資訊以進行投融資決策,明定金融機構自適用永續準則編製年報之次年度起,年報應與財務報告同時揭露及申報,惟如未及完成編製完整年報,得先揭露及申報永續資訊專章,再依現行規定揭露及申報完整年報。

四、溫室氣體衡量方法及範疇三資訊之揭露時程:考量溫室氣體衡量方法及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揭露時程涉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規定及國家整體永續政策之推動,金管會刻正透過諮詢小組進行外界意見徵詢,完成評估後另以函令發布相關規定。

有關金融機構適用之一定條件,後續將配合金融業年報準則修正同時發布函令,規劃須適用之金融業範圍及期程如下:

一、全體14家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於115年起均須適用。

二、全體38家本國銀行分階段適用:(適用後之次年度起無須再依現行「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於每年6月底前辦理揭露作業)

(一)上市上櫃(10家)或屬金控子公司之本國銀行(14家),於115年起適用。

(二)其餘非上市上櫃且非屬金控子公司之本國銀行(14家),於116年起適用。

三、上市(1家),及屬金控子公司且為公開發行之票券金融公司(2家),均於115年起適用。

金管會表示,接軌IFRS永續準則可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投資人信賴,降低漂綠、提升國際能見度、引導永續資金投融資,及加速企業之永續轉型及帶動供應鏈減碳。為協助上市上櫃企業順利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金管會已成立專案小組,已完成準則及相關指引翻譯、實務問答集、導入參考範例,相關資源均已置於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專區,金融機構亦可參考應用。

本次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銀行局,金管會將廣為諮詢外界意見,並審慎評估後作為後續法規修正之研議參考。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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