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4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8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8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8月14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鋼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曹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嘉鋼公司短期融通資金貸與他人,有貸與期限已逾1年仍未收回之情事,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嘉鋼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廖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6
一、預計114年8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8月14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鋼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曹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嘉鋼公司短期融通資金貸與他人,有貸與期限已逾1年仍未收回之情事,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嘉鋼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廖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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