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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 金管會

預告訂定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之令草案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政策、提供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境外客戶更多元資金融通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金管會研擬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規定之令草案,開放OSU得對境外客戶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將於近期內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重點如下:

一、客戶以中華民國境外客戶為限,款項收付以外幣為限,及融通款項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客戶不得以新臺幣結購外幣還款。

二、證券商申請資格:總公司業經金管會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且符合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所定條件(包括淨值達新臺幣40億元、財務狀況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規定標準、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等)。

三、證券商申請程序:應檢具書件,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商公會)審查並轉報金管會核准。

四、擔保品範圍:美國證券交易所股票及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投資等級外國債券、美元等6種外幣。

五、內部控制規範:OSU辦理本業務,原則準用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另金管會已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公會共同研議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明定擔保品相關規範,及融通期限、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融通額度控管、帳戶管理、相關風險管理機制等作業規範。

六、風險控管:證券商總分公司對客戶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融通總金額,加計證券商總分公司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四百。

金管會表示,此次訂定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60 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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