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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 金管會

金管會放寬「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提升信合社業務競爭力,並進行法規預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因應信用合作社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為減輕信用合作社於執行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之授信限額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之作業負擔,爰研提「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下稱本限額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將得不計入本限額標準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由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調整為二百萬元。

按本限額標準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同一營利法人、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之上限,其目的係為使信用合作社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降低、分散授信風險,避免信用合作社風險性資產集中於單一或少數客戶,影響信用合作社經營之安全性與健全性;另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本限額標準之授信限額。本次修正主要係參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建議,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以擴大免徵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降低信用合作社之作業成本。金管會考量本限額標準自99年5月21日發布迄今信用合作社規模亦大幅成長,目前全體信用合作社淨值已近本限額標準發布時之2倍,考量信用合作社規模與體質現況,其對辦理大額暴險風險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並為與銀行法之相關監理規範一致,爰適度調高其免計入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修正本限額標準第九條規定,調高得不計入本規定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為二百萬元。

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金管會業以114年7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0286號令釋明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消費者貸款額度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二百萬元為限,信用合作社應比照辦理。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本限額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02)8968-97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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