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 公平會
臺印尼簽署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4月28日
臺印尼簽署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
我國與印尼已於本(109)年4月23日正式完成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之簽署,這是繼澳洲、紐西蘭、法國、蒙古、加拿大、匈牙利、巴拿馬、日本、史瓦帝尼後,第10個與我國簽署競爭法合作文件的國家。
公平會表示,雙方對備忘錄內容早已商訂並原定於本年2月在臺北同地簽署,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改採異地簽署方式進行。首先由印尼駐臺代表蘇孟帝(Representative Didi Sumedi)於3月19日在臺北先行簽署,然後再由我駐印尼代表處陳忠大使於4月23日在印尼雅加達完成簽署。內容計有9條條文,重要的規定包括通知、資訊交換、技術合作、諮商以及維護交流資訊之機密性等。
公平會指出,該會與印尼競爭委員會(Indone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向來保持友好關係,隨著經濟全球化,跨國結合或跨境反競爭行為日益增加,為維護雙方市場公平競爭,經多次交換意見,復於我駐印尼代表處陳大使、該處經濟組及外交部相關同仁的努力,終至定案並完成簽署。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為奠定競爭法跨境執法互助基礎,國際間咸認透過雙邊或多邊合作文件的簽署,可強化執法機關間之協調合作。臺印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之簽署將有利促進雙方更緊密的合作關係,共同致力於維護雙方市場公平競爭之環境。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臺印尼簽署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
我國與印尼已於本(109)年4月23日正式完成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之簽署,這是繼澳洲、紐西蘭、法國、蒙古、加拿大、匈牙利、巴拿馬、日本、史瓦帝尼後,第10個與我國簽署競爭法合作文件的國家。
公平會表示,雙方對備忘錄內容早已商訂並原定於本年2月在臺北同地簽署,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改採異地簽署方式進行。首先由印尼駐臺代表蘇孟帝(Representative Didi Sumedi)於3月19日在臺北先行簽署,然後再由我駐印尼代表處陳忠大使於4月23日在印尼雅加達完成簽署。內容計有9條條文,重要的規定包括通知、資訊交換、技術合作、諮商以及維護交流資訊之機密性等。
公平會指出,該會與印尼競爭委員會(Indone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向來保持友好關係,隨著經濟全球化,跨國結合或跨境反競爭行為日益增加,為維護雙方市場公平競爭,經多次交換意見,復於我駐印尼代表處陳大使、該處經濟組及外交部相關同仁的努力,終至定案並完成簽署。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為奠定競爭法跨境執法互助基礎,國際間咸認透過雙邊或多邊合作文件的簽署,可強化執法機關間之協調合作。臺印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之簽署將有利促進雙方更緊密的合作關係,共同致力於維護雙方市場公平競爭之環境。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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