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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公平會

附加負擔不禁止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0%已發行股份之結合申報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12月9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年12月9日第1518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擬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康公司)100%已發行股份之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為審議本結合案,除函請多家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提供相關意見,並於9月間召開座談會,邀請家福公司及惠康公司與會就本結合案進行報告,並邀集專家學者、產業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團體、上游供應商與相關公會,以及競爭業者,針對本結合案相關市場界定,統一集團持有家福公司股權之評估、限制競爭效果等事項充分討論,廣納各界之意見。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量販超市業者之水平結合,經審酌結合實施後,對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變化之狀況,及綜合考量水平結合申報案件的各項因素,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而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後,可擴大採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並整合銷售網絡及發展線上業務,提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及便捷服務,增進消費者利益。
惟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家福公司之上游供應商統一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共計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故於商品供應之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之疑慮;又結合後,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或因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之可能,且中小型供應商轉換通路業者尚須投入相當心力,或將造成中小型供應商退出經營,而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為消弭前述疑慮,確保本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下列負擔:
一、倘家福公司之少數股東同時為其實際或潛在供應商時,家福公司與該少數股東之交易應為常規交易,且不得要約或承諾給予該等少數股東間的商業條件(包含但不限於附加費用),在整體觀察之下,相較於相當情形下之相當地位的供應商,明顯優待該等少數股東。
二、本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其目前針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小型供應商設置之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如有修改或替換,整體而言不會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為不利。
三、本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該終止或除名的決定。
四、本結合實施之當年度起3年內,於每年4月1日前應提供下列資料予公平會:
(一)家福公司與該等少數股東或其繼受人間現行有效之供應合約(含任何附件或修正)之影本,以及與該等少數股東間之商業條件(包含但不限於附加費用)。
(二)有關中小型供應商之家數及家福公司自該等中小型供應商採購之總金額之年度報告。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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