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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公平會

不禁止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派帝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事業結合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12月16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年12月16日第151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秀公司)、派帝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帝娜公司)、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賓公司)及新光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申報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威秀公司、派帝娜公司、國賓公司、新光公司透過合資新設伯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樂公司),共同經營國產電影片製作、發行及國片專案投資業務,並直接或間接控制伯樂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4、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另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於我國相關產品市場之市占率逾四分之一,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主要均經營電影片映演業務,而伯樂公司主要係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及發行業務。衡酌參與結合事業並未於電影映演業務進行結合,市場結構並未因本結合而改變,且以現今電影票價資訊相當公開透明,消費者轉換交易對象容易,參與結合事業無法輕易提高價格。電影片映演業者放映之影片、檔期、授權費用等授權條件決定因素眾多,各事業議約基礎並不一致,尚難就洽談授權條件進行一致性之行為。合資新設的伯樂公司為新進業者,所規劃能製作及投資之電影,占年度國片產製部數及國內電影片發行市場整體比率均極低,且尚需面對國際電影片之強勢競爭,及需仰賴越多下游電影片映演業者上映以爭取票房收入,使其投入之資金得以回收,難認參與結合事業有動機透過伯樂公司對其他映演業者為交易限制,及有能力或誘因從事上游投入要素及下游銷售通路之封鎖。至於部分參與結合之電影片映演事業於結合前已參進電影片製作或發行市場,因市占率皆極低,亦無能力或誘因造成封鎖效果。
綜合上情,公平會認為本結合案限制競爭之疑慮並不顯著。而本結合案藉由映演業者參與國片製作,可有效提升國片製作之規模、產量與品質,協助國片取得映演通路,吸引其他投資者參與,有助於改善國內電影產業困境,亦可增進消費者福利,有利整體經濟利益。公平會經綜合研判前揭考量因素,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其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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