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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公平會

附負擔許可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暨27家會員事業申請延展辦理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延展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12月23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109年12月23日第152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附負擔許可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處理中心)暨27家會員事業申請延展辦理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延展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公平會表示,申請人擬繼續實施「共同採用單一規格之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集中帳務處理、清算信用卡業務」及「共同委託處理中心代辦掛失停用卡號彙整、發送及信用查核授權、提供特約商店制式簽帳作業用品及受理特約商店請款及帳單帳務處理」,合致「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且其目的或效果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故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
公平會並指出,公平會於84年1月24日就申請人聯合行為申請附加負擔予以許可,並歷經7次延展。本件申請延展的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內容,係延續先前申請實施的項目,並未就信用卡相關服務之收費、市場或客戶等予以約定,且相關市場結構,與前次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差異不大,尚無增加限制競爭之疑慮。因本件聯合行為可達成標準化的效益,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且未超過達成增進效率目的之必要範圍,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許可。另為消弭限制競爭的疑慮,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同時課予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不得限制申請人之一自行開辦或退出該系統或參與其他信用卡發卡組織、不得限制其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不得利用本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強制性規定,或有礙他事業之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等2項負擔。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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