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3 | 公平會
不禁止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2月3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0年2月3日第1526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世達公司)與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碩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佳世達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再取得聚碩公司股份,結合後將持有聚碩公司股份至多55.24%,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另參與結合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之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佳世達公司(含子公司)主要生產液晶顯示器、投影機、POS系統設備、偏光片、乙太網路交換器、無線區域網路與網路攝影機等;聚碩公司主要為提供網路基礎設備、資訊安全、資料處理及伺服器儲存等一體性規劃及整套解決方案服務,參與結合事業為多角化之結合態樣。另由於佳世達公司及聚碩公司於全球及我國相關市場之市占率均不高,且各自專注於相異之消費需求及客群,主要產品與服務有各自不同之功能、應用與客群,結合後不致改變原有市場結構或競爭狀態,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另因佳世達公司於108年間取得聚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及該公司過半數董事席次,有應事前申報而未申報之情事,公平會考量佳世達公司已藉由本次公開收購之結合主動補提申報,且經評估該次結合尚無嚴重妨害市場競爭或損害交易秩序等情,故不予處分,但仍會發函警示該公司未來進行結合應嚴格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申報規定。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0年2月3日第1526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世達公司)與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碩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佳世達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再取得聚碩公司股份,結合後將持有聚碩公司股份至多55.24%,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另參與結合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之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佳世達公司(含子公司)主要生產液晶顯示器、投影機、POS系統設備、偏光片、乙太網路交換器、無線區域網路與網路攝影機等;聚碩公司主要為提供網路基礎設備、資訊安全、資料處理及伺服器儲存等一體性規劃及整套解決方案服務,參與結合事業為多角化之結合態樣。另由於佳世達公司及聚碩公司於全球及我國相關市場之市占率均不高,且各自專注於相異之消費需求及客群,主要產品與服務有各自不同之功能、應用與客群,結合後不致改變原有市場結構或競爭狀態,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另因佳世達公司於108年間取得聚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及該公司過半數董事席次,有應事前申報而未申報之情事,公平會考量佳世達公司已藉由本次公開收購之結合主動補提申報,且經評估該次結合尚無嚴重妨害市場競爭或損害交易秩序等情,故不予處分,但仍會發函警示該公司未來進行結合應嚴格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申報規定。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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