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7 | 公平會
外送平臺不當限制餐廳活動,公平會開鍘!
公平會歷經9月1日、9月8日及9月15日共3次委員會議審議,最終決定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即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近年國內外送平臺市場變化快速,市場規模顯著成長。尤其受到疫情衝擊,餐廳停止提供內用服務,外送平臺成為餐廳最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目前國內外送平臺市場呈現foodpanda及UberEats雙雄之局面,由於平臺市場有其特殊性,又2家公司在消費者端及餐廳端均擁有龐大的客戶群,因此具有相當之市場力量。
公平會指出,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及透過外送平臺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餐飲業者原本應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之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之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臺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臺的抽成,foodpanda則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故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此外,foodpanda要求餐廳在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臺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foodpanda平臺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臺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臺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臺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在前述措施削弱其他外送平臺對消費者競價效果後,網路效應導致理性消費者繼續使用餐廳數比較多的外送平臺。也就是說,foodpanda店內與外送價相同的要求,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foodpanda競爭的能力。
公平會還發現foodpanda平臺強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讓顧客自行到餐廳取餐外帶,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由於透過「顧客自取」訂餐之消費者,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如餐廳必須接受無條件平臺上「顧客自取」的訂單,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甚至面臨必須與平臺上的自己競爭,當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臺,餐廳還需額外支付foodpanda佣金抽成。foodpanda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之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 (例如「自取79折」),更促使顧客利用foodpanda「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foodpanda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認為餐廳本可依各種服務成本採取不同定價,是否接受「顧客自取」亦應自由決定,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除令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200萬元罰鍰。
此外,公平會也發現foodpanda及UberEats 2大外送平臺業者均對於簽署獨家交易契約之餐廳給予抽成折扣優惠,成功吸引部分餐廳選擇與foodpanda及UberEats簽署包含獨家交易條款之契約,現階段雖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然外送平臺具有網路效應及大者恆大的網路經濟特質,新進業者或規模較小的外送平臺必須依賴使用者「多棲(multi-homing)」(即消費者與餐廳端同時使用多個平臺),來減輕網路效應,以參進外送服務市場。因此,具有市場支配力之平臺以獨家交易限制餐廳「多棲」至其他平臺,將容易產生限制競爭效果。公平會特別關注並告知foodpanda及UberEats 這2大外送平臺,國內外送平臺市場已日趨集中,未來若繼續擴大簽署獨家交易餐廳之數量,或採行其他具實質強制獨家交易效果之限制,都可能產生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公平會將持續關注市場變化,倘發現有具體反競爭效果發生,將依法介入調查處理。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外送平臺不當限制餐廳活動,公平會開鍘! 案關圖片
公平會表示,近年國內外送平臺市場變化快速,市場規模顯著成長。尤其受到疫情衝擊,餐廳停止提供內用服務,外送平臺成為餐廳最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目前國內外送平臺市場呈現foodpanda及UberEats雙雄之局面,由於平臺市場有其特殊性,又2家公司在消費者端及餐廳端均擁有龐大的客戶群,因此具有相當之市場力量。
公平會指出,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及透過外送平臺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餐飲業者原本應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之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之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臺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臺的抽成,foodpanda則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故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此外,foodpanda要求餐廳在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臺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foodpanda平臺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臺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臺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臺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在前述措施削弱其他外送平臺對消費者競價效果後,網路效應導致理性消費者繼續使用餐廳數比較多的外送平臺。也就是說,foodpanda店內與外送價相同的要求,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foodpanda競爭的能力。
公平會還發現foodpanda平臺強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讓顧客自行到餐廳取餐外帶,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由於透過「顧客自取」訂餐之消費者,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如餐廳必須接受無條件平臺上「顧客自取」的訂單,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甚至面臨必須與平臺上的自己競爭,當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臺,餐廳還需額外支付foodpanda佣金抽成。foodpanda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之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 (例如「自取79折」),更促使顧客利用foodpanda「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foodpanda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認為餐廳本可依各種服務成本採取不同定價,是否接受「顧客自取」亦應自由決定,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除令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200萬元罰鍰。
此外,公平會也發現foodpanda及UberEats 2大外送平臺業者均對於簽署獨家交易契約之餐廳給予抽成折扣優惠,成功吸引部分餐廳選擇與foodpanda及UberEats簽署包含獨家交易條款之契約,現階段雖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然外送平臺具有網路效應及大者恆大的網路經濟特質,新進業者或規模較小的外送平臺必須依賴使用者「多棲(multi-homing)」(即消費者與餐廳端同時使用多個平臺),來減輕網路效應,以參進外送服務市場。因此,具有市場支配力之平臺以獨家交易限制餐廳「多棲」至其他平臺,將容易產生限制競爭效果。公平會特別關注並告知foodpanda及UberEats 這2大外送平臺,國內外送平臺市場已日趨集中,未來若繼續擴大簽署獨家交易餐廳之數量,或採行其他具實質強制獨家交易效果之限制,都可能產生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公平會將持續關注市場變化,倘發現有具體反競爭效果發生,將依法介入調查處理。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外送平臺不當限制餐廳活動,公平會開鍘! 案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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