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 公平會
傳銷事業交付參加契約內容不完備,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於110年10月13日第1565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寶麗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交付傳銷商之參加契約未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所定傳銷商得解除契約之猶豫期與法律規定不符且較不利於傳銷商,且未完整包括傳銷商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寶麗纖公司於87年10月15日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商品以食品、美容保養品及清潔用品為主。該會於110年3月派員檢查寶麗纖公司傳銷業務,查悉該公司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開始施行迄檢查業務當日為止,所使用之參加契約內容僅載列業已廢止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並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法令、所載列傳銷商得解除契約之猶豫期僅14日、未載列傳銷商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亦未載列傳銷商品由第三人提供者,多層次傳銷事業仍應負擔之退出退貨義務等,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不符,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不僅依法應交付傳銷商書面參加契約,契約的內容也必須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才能充分告知並保障傳銷商的法定權利義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寶麗纖公司於87年10月15日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商品以食品、美容保養品及清潔用品為主。該會於110年3月派員檢查寶麗纖公司傳銷業務,查悉該公司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開始施行迄檢查業務當日為止,所使用之參加契約內容僅載列業已廢止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並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法令、所載列傳銷商得解除契約之猶豫期僅14日、未載列傳銷商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亦未載列傳銷商品由第三人提供者,多層次傳銷事業仍應負擔之退出退貨義務等,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不符,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不僅依法應交付傳銷商書面參加契約,契約的內容也必須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才能充分告知並保障傳銷商的法定權利義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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