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7 | 公平會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全民作伙來,獎金最高1億元!
公平會於110年11月17日第1570次委員會議通過「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之修正案,大幅提高檢舉獎金的額度。
公平會表示,違法聯合行為對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均有重大危害,但業者為避免違法行為被發覺,皆以隱密、偽裝的方式運作,為鼓勵握有事證的企業內部人或民眾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104年間公平交易法即增訂第47條之1規定,提撥所收繳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的百分之三十,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作為檢舉人檢舉違法聯合行為時獎金支出之來源。
為進一步提升檢舉人的檢舉誘因,本次對規定內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主要重點包含:
一、 提高獎金上限及每名檢舉人獎金金額:檢舉獎金上限較修正前規定提高為「2倍」,最高檢舉獎金發放數額由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調高為1億元;檢舉獎金發放計算基準並由「每案」修正為「每名」檢舉人,且檢舉獎金100萬元以下部分係一次發放。
二、 案件未裁處罰鍰仍發放檢舉獎金:檢舉案件只要經確定為違法聯合行為,即使因情節輕微等因素未裁處罰鍰,公平會仍得視檢舉人所提供證據資料的價值,發放每名檢舉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檢舉獎金。
公平會呼籲社會大眾,踴躍提供相關事證向公平會檢舉,經公平會查證屬實後,即有機會能獲取高額獎金。舉例來說,當檢舉人提供參與違法聯合行為事業A、B、C及D共同決定將商品價格由100元調漲為200元的會議紀錄,而屬於可以直接證明聯合行為之事實存在,無須再介入調查的事證,經公平會裁處上述事業之罰鍰總金額為5億元時,檢舉人可獲得之檢舉獎金將高達1億元!
公平會同時提醒業者,不得與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或有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違法聯合行為,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違法聯合行為對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均有重大危害,但業者為避免違法行為被發覺,皆以隱密、偽裝的方式運作,為鼓勵握有事證的企業內部人或民眾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104年間公平交易法即增訂第47條之1規定,提撥所收繳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的百分之三十,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作為檢舉人檢舉違法聯合行為時獎金支出之來源。
為進一步提升檢舉人的檢舉誘因,本次對規定內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主要重點包含:
一、 提高獎金上限及每名檢舉人獎金金額:檢舉獎金上限較修正前規定提高為「2倍」,最高檢舉獎金發放數額由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調高為1億元;檢舉獎金發放計算基準並由「每案」修正為「每名」檢舉人,且檢舉獎金100萬元以下部分係一次發放。
二、 案件未裁處罰鍰仍發放檢舉獎金:檢舉案件只要經確定為違法聯合行為,即使因情節輕微等因素未裁處罰鍰,公平會仍得視檢舉人所提供證據資料的價值,發放每名檢舉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檢舉獎金。
公平會呼籲社會大眾,踴躍提供相關事證向公平會檢舉,經公平會查證屬實後,即有機會能獲取高額獎金。舉例來說,當檢舉人提供參與違法聯合行為事業A、B、C及D共同決定將商品價格由100元調漲為200元的會議紀錄,而屬於可以直接證明聯合行為之事實存在,無須再介入調查的事證,經公平會裁處上述事業之罰鍰總金額為5億元時,檢舉人可獲得之檢舉獎金將高達1億元!
公平會同時提醒業者,不得與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或有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違法聯合行為,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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