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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公平會

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要遵守法令! 公平會提醒您!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9)日第1582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維善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維善優公司係於107年5月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美容保養品及食品。該會於110年3月派員赴維善優公司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招募2位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均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傳銷商之權益,傳銷事業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避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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