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 公平會
使用他事業表徵刊登關鍵字廣告以致難以辨識彼此,愛進化公司挨罰!
公平會於111年3月30日第1592次委員會議通過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並連結愛進化公司網址,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愛進化公司自行經營該公司網站,並銷售自有品牌「犀牛盾」手機殼、手機保護貼等相關手機周邊產品。愛進化公司於110年6月18日至同年10月7日,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小豪包膜」作為關鍵字,當消費者於Google搜尋引擎輸入該關鍵字時,搜尋結果將呈現「犀牛盾壯撞貼,手機螢幕小豪包膜-非玻璃防爆保護貼」關鍵字廣告,並於標題上方並列連結愛進化公司網址。
公平會調查發現,愛進化公司除於關鍵字廣告中使用「小豪包膜」關鍵字,亦將「小豪」、「小豪包膜」、「小豪包膜 價位」及「小豪包膜 價錢」等競爭對手事業表徵相關之關鍵字置入關鍵字群組中,依消費者搜尋文字差異,於廣告中顯示不同字串,與自有品牌及產品名稱並列,整體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犀牛盾」及「小豪包膜」屬同一事業表徵或雙方具一定合作關係,讓原本欲搜尋「小豪包膜」等關鍵字之消費者被導向愛進化公司經營之網站,減少競爭對手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並減損「小豪包膜」事業表徵背後所蘊含之經濟利益,已影響手機保護貼等手機周邊產品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指出,愛進化公司自行經營該公司網站,並銷售自有品牌「犀牛盾」手機殼、手機保護貼等相關手機周邊產品。愛進化公司於110年6月18日至同年10月7日,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小豪包膜」作為關鍵字,當消費者於Google搜尋引擎輸入該關鍵字時,搜尋結果將呈現「犀牛盾壯撞貼,手機螢幕小豪包膜-非玻璃防爆保護貼」關鍵字廣告,並於標題上方並列連結愛進化公司網址。
公平會調查發現,愛進化公司除於關鍵字廣告中使用「小豪包膜」關鍵字,亦將「小豪」、「小豪包膜」、「小豪包膜 價位」及「小豪包膜 價錢」等競爭對手事業表徵相關之關鍵字置入關鍵字群組中,依消費者搜尋文字差異,於廣告中顯示不同字串,與自有品牌及產品名稱並列,整體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犀牛盾」及「小豪包膜」屬同一事業表徵或雙方具一定合作關係,讓原本欲搜尋「小豪包膜」等關鍵字之消費者被導向愛進化公司經營之網站,減少競爭對手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並減損「小豪包膜」事業表徵背後所蘊含之經濟利益,已影響手機保護貼等手機周邊產品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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