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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公平會

佳醫入股洗腎器材大廠「費森尤斯」旗下兩家子公司,公平會不禁止

公平會在111年4月6日第1593次委員會議通過,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醫公司)、佳醫健康事業(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醫香港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ASIA RENAL CARE, LTD.(下稱ARC)、英屬維京群島商卡汀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汀諾公司)、香港商Fresenius Medical Care Hong Kong Ltd.(下稱FMC香港公司)及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馨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佳醫公司擬透過子公司佳醫香港公司,分別向德商Fresenius Medical Care AG & Co. KGaA(費森尤斯醫藥集團,下稱FME)旗下ARC、FMC香港公司取得卡汀諾公司、安馨公司各近半股權,並分別與ARC、FMC香港公司共同經營該2家公司,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佳醫公司、卡汀諾公司及安馨公司均銷售洗腎機、人工腎臟等洗腎相關產品,於「洗腎器材通路市場」具水平重疊關係,又FME集團亦供應洗腎機及人工腎臟予佳醫公司銷售,雙方亦具垂直供應關係,故本結合兼具水平及垂直結合態樣。由於卡汀諾公司及安馨公司結合前、後均只銷售母公司FME產品,而佳醫公司未取得其等過半股權,無權單方調整其等通路,因此本結合並不會造成國內洗腎器材通路市場的變化;又洗腎器材通路商之下游交易相對人為醫療院所,亦有一定之議價能力,且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市占率增幅不大,應無任意提高洗腎器材價格之能力。
再者,由於FME結合前、後既有銷售通路不變,而佳醫公司於結合後雖取得FME 2家子公司之股權,但無法因此影響FME之經營策略;另洗腎機及人工腎臟製造商皆為國際知名大廠,且市場上尚有其他既有通路業者,本結合尚不至於限制其他洗腎器材通路商及製造商選擇上、下游交易相對人之可能性。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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