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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 公平會

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與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皆應遵循法律規定!

公平會於111年8月10日第161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佳康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佳康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未於實施前依法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與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包括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以及有第15條第1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等法定應記載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查悉,富佳康公司109年12月新增臺北市營業所,該營業所復於110年3月搬遷至新北市,與該公司報備營業所僅有臺中一間不同,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另經公平會調查,該公司交付傳銷商參加契約中未載列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等法定應記載事項,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不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除依法須事先報備外,於交付參加契約予傳銷商時,契約內容也必須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才能充分告知並保障傳銷商的法定權利義務。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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