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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 公平會

傳銷事業對於傳銷商涉及法定違約事由,應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傳銷商推廣、銷售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商品或服務,並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傳銷事業自有規範其傳銷商之責任,尤其是傳銷商常見的不當傳銷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已有明定列為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傳銷事業即應針對該等特定違約事由訂定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多位傳銷商銷售鹿胎盤膠囊食品涉及療效或誇張易生誤解,於108年至110年間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並裁處罰鍰在案,嗣後該會於111年間仍查獲多位傳銷商於臉書等網頁刊載鹿胎盤膠囊食品涉及療效情事。依力匯公司與傳銷商締結之參加契約,雖載有傳銷商涉及法定違約行為之虞,該公司得施以停止出貨及一切獎金計算發放等適當處分,經查證屬實者,該公司得終止契約,惟該公司對於部分傳銷商僅裁處「書面警告」,遺漏依參加契約所訂之處理方式,又對於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之傳銷商有裁處「停權處分」亦有裁處「書面警告」等情。力匯公司依其所訂違約事由之處理方式,未能有效制止傳銷違約行為並確實執行,經公平會於111年8月17日第1612次委員會議通過,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處60萬元罰鍰。
公平會呼籲,目前我國傳銷事業大多以銷售食品為主,傳銷商推廣、銷售傳銷商品時,務必注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切勿有宣稱療效或誇張易生誤解之情事,而傳銷事業亦應負起監督管理其傳銷商之責任,共同維護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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