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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 公平會

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多層次傳銷及傳銷商退出退貨, 規定知多少?!

公平會在2月22日第1638次委員會議通過,潔姆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附於參加契約;未依法定計算方式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退貨,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20條第2項規定,共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潔姆鍶公司是在109年8月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食品及美容保養品等商品。據公平會派員赴潔姆鍶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及調查後獲悉,該公司於110年10月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但該傳銷商的參加契約中未附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復據公平會調查,潔姆鍶公司受理2位傳銷商申請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依照法定計算方式應全額退費,但實際卻是額外扣除10%費用,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為保護僅具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傳銷商,傳銷事業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避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而傳銷事業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時,應依照法定方式計算退貨金額,不得巧立名目減少退費金額,並應在法定期限30日內完成退款,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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