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0 | 公平會
給予特定傳銷商優惠獎金,致減損其他傳銷商利益 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在112年7月19日第1658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生命優勢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傳銷商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從事傳銷事業,該事業某傳銷商因與其上線傳銷商發生爭議而向該會檢舉。公平會於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名傳銷商因推薦54位會員而晉升至專家7聘階(其資格至少應推薦3位傳銷商),因而領取全球精英分紅獎金,而該項獎金是由專家7以上級別傳銷商均分,其情形是否符合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傳銷制度,故併予調查。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在事業手冊明定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傳銷商,應事先在該公司網站線上註冊取得會員編號,之後該公司如在30日內未收到民眾填妥之獨立經銷商申請表,則將註銷其會員編號,該民眾只能視為優惠顧客(即消費者),此亦將影響其推薦人是否得以升聘及具有領取全球精英分紅獎金之資格。
公平會復表示該名傳銷商所推薦54位會員於註冊日起30日期滿後仍未繳交申請表,故該等受推薦會員身分為優惠顧客非傳銷商,但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卻將該名傳銷商直接升聘至專家7聘階,並發放全球分紅獎金,故該公司未依事業手冊約定,於註冊申請30日後落實清查註銷該等被推薦會員的編號,以及該名傳銷商不具領取該項獎金的資格,而以違反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其發放全球分紅獎金,致減損其他符合資格者的獎金金額,損及其他傳銷商利益,違反上述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之主要規範意旨是為防止傳銷事業藉其行政管理之便,而使特定人獲有領取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資格,進而損及其他傳銷商的權益。所以傳銷事業應依事業手冊約定,落實行政管理措施以確認傳銷商之聘階及是否具備領取獎金的資格,以維護傳銷商權益及商業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從事傳銷事業,該事業某傳銷商因與其上線傳銷商發生爭議而向該會檢舉。公平會於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名傳銷商因推薦54位會員而晉升至專家7聘階(其資格至少應推薦3位傳銷商),因而領取全球精英分紅獎金,而該項獎金是由專家7以上級別傳銷商均分,其情形是否符合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傳銷制度,故併予調查。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在事業手冊明定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傳銷商,應事先在該公司網站線上註冊取得會員編號,之後該公司如在30日內未收到民眾填妥之獨立經銷商申請表,則將註銷其會員編號,該民眾只能視為優惠顧客(即消費者),此亦將影響其推薦人是否得以升聘及具有領取全球精英分紅獎金之資格。
公平會復表示該名傳銷商所推薦54位會員於註冊日起30日期滿後仍未繳交申請表,故該等受推薦會員身分為優惠顧客非傳銷商,但台灣生命優勢公司卻將該名傳銷商直接升聘至專家7聘階,並發放全球分紅獎金,故該公司未依事業手冊約定,於註冊申請30日後落實清查註銷該等被推薦會員的編號,以及該名傳銷商不具領取該項獎金的資格,而以違反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其發放全球分紅獎金,致減損其他符合資格者的獎金金額,損及其他傳銷商利益,違反上述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之主要規範意旨是為防止傳銷事業藉其行政管理之便,而使特定人獲有領取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資格,進而損及其他傳銷商的權益。所以傳銷事業應依事業手冊約定,落實行政管理措施以確認傳銷商之聘階及是否具備領取獎金的資格,以維護傳銷商權益及商業交易秩序。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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