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7 | 公平會
與他事業防霾紗網進行比較之廣告,內容不實遭罰!
公平會在113年4月17日第169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普特絲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各家防霾紗窗比一比」、「各家防霾紗窗效果評比」,就自身銷售之Poll-tex品牌防霾紗網及他事業銷售之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進行比較,其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分別就Poll-tex品牌防霾紗網刊載「阻隔效力」項目為「永久不滅」;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刊載「阻隔技術」及「品牌歷史」項目為「偽靜電」、「近幾年中國不知名技術仿製,實際毫無靜電效果」;「認證資料」及「國際認證」項目為「無」;「紗網材質」項目為「塑料紗線、大陸二次料、玻璃纖維…等」;「施工團隊」項目為「皆為外包」進行比較,而前揭品牌在我國均有銷售業者,如果普特絲公司忽略國內業者銷售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的相關資料,將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的比較結果。
經調查後發現,普特絲公司自行假設機洗次數換算手動清潔次數及消費者清潔頻率,進而推估Poll-tex品牌防霾紗網之阻隔效力為永久不滅,並未在廣告揭露其假設與計算方式,且其假設也無科學理論或文獻等資料佐證。另外,普特絲公司並無法提供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是「偽靜電」的測試樣本品項、來源及經第三方專業機構鑑定GreenWeb品牌紗網涉有仿製等證明,而國內銷售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業者有提供紗網安裝服務,其網站也載有紗網通過歐盟REACH檢測及國立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阻隔PM2.5細懸浮微粒效能測試資料,且普特絲公司進行紗網材質比較的項目,尚包含不具防霾功能之紗網。所以,普特絲公司就自身及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就自身商品與競爭對手商品互相比較後刊登廣告,如果資訊正確,固然有促進消費者選擇的機會,但比較基礎應相同或相近,並注意廣告呈現方式、宣稱及所引用資料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分別就Poll-tex品牌防霾紗網刊載「阻隔效力」項目為「永久不滅」;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刊載「阻隔技術」及「品牌歷史」項目為「偽靜電」、「近幾年中國不知名技術仿製,實際毫無靜電效果」;「認證資料」及「國際認證」項目為「無」;「紗網材質」項目為「塑料紗線、大陸二次料、玻璃纖維…等」;「施工團隊」項目為「皆為外包」進行比較,而前揭品牌在我國均有銷售業者,如果普特絲公司忽略國內業者銷售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的相關資料,將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的比較結果。
經調查後發現,普特絲公司自行假設機洗次數換算手動清潔次數及消費者清潔頻率,進而推估Poll-tex品牌防霾紗網之阻隔效力為永久不滅,並未在廣告揭露其假設與計算方式,且其假設也無科學理論或文獻等資料佐證。另外,普特絲公司並無法提供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是「偽靜電」的測試樣本品項、來源及經第三方專業機構鑑定GreenWeb品牌紗網涉有仿製等證明,而國內銷售GreenWeb品牌防霾紗網業者有提供紗網安裝服務,其網站也載有紗網通過歐盟REACH檢測及國立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阻隔PM2.5細懸浮微粒效能測試資料,且普特絲公司進行紗網材質比較的項目,尚包含不具防霾功能之紗網。所以,普特絲公司就自身及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就自身商品與競爭對手商品互相比較後刊登廣告,如果資訊正確,固然有促進消費者選擇的機會,但比較基礎應相同或相近,並注意廣告呈現方式、宣稱及所引用資料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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