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9 | 公平會
燁聯燁輝併購唐榮,公平會再度說No!
公平會113年6月19日第1705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聯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輝公司)及其等所屬子公司擬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結合案,因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這是公平會自98年5月禁止渠等結合後,再度禁止燁聯公司併購唐榮公司。
公平會表示,本次燁聯公司與燁輝公司主張其等擬併計取得最多48%股份、共同經營唐榮公司及控制唐榮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而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與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之申報門檻,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燁聯公司及唐榮公司均以不銹鋼平板為主要產銷產品,彼此為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為審議本結合,除以函詢方式徵詢意見外,並召開座談會,邀集主管機關、學者專家、競爭同業、下游業者及相關機構,針對本結合產品市場、市場界定及結合後對國內不銹鋼產業之影響等事項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公平會認為,燁聯公司及唐榮公司於不銹鋼平板市場加總市占率超過五成,為高度集中市場,且考量唐榮公司主要以供應國內需求為主,報價也相對較低,但結合後則無法排除雙方皆有調漲價格之可能,及唐榮公司無法扮演價格牽制的角色,尤其在市場上減少1家競爭業者之情況下,將使下游業者無議價談判空間,更無抗衡力量,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燁聯公司及燁輝公司雖主張結合後可達到設備互補資源整合等整體經濟利益,但經公平會彙整各界意見,均認本結合對整體產業並無實質提升效果、難有正面助益,且唐榮公司並不同意本結合,故燁聯公司及燁輝公司為達成整體經濟利益所作出之資源整合、改善績效措施等恐將難以實行,故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不明顯,且結合後將顯著減損我國不銹鋼平板市場之競爭機能。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本次燁聯公司與燁輝公司主張其等擬併計取得最多48%股份、共同經營唐榮公司及控制唐榮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而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與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之申報門檻,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燁聯公司及唐榮公司均以不銹鋼平板為主要產銷產品,彼此為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為審議本結合,除以函詢方式徵詢意見外,並召開座談會,邀集主管機關、學者專家、競爭同業、下游業者及相關機構,針對本結合產品市場、市場界定及結合後對國內不銹鋼產業之影響等事項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公平會認為,燁聯公司及唐榮公司於不銹鋼平板市場加總市占率超過五成,為高度集中市場,且考量唐榮公司主要以供應國內需求為主,報價也相對較低,但結合後則無法排除雙方皆有調漲價格之可能,及唐榮公司無法扮演價格牽制的角色,尤其在市場上減少1家競爭業者之情況下,將使下游業者無議價談判空間,更無抗衡力量,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燁聯公司及燁輝公司雖主張結合後可達到設備互補資源整合等整體經濟利益,但經公平會彙整各界意見,均認本結合對整體產業並無實質提升效果、難有正面助益,且唐榮公司並不同意本結合,故燁聯公司及燁輝公司為達成整體經濟利益所作出之資源整合、改善績效措施等恐將難以實行,故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不明顯,且結合後將顯著減損我國不銹鋼平板市場之競爭機能。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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