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 公平會
外國傳銷事業報備後未遵守傳銷法規,遭罰50萬
公平會於4月2日第1745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沛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富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變更事業名稱,未於法定期限15日內報備;未依規定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總計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淳台灣分公司於110年1月間完成報備,明知臺灣有所屬傳銷商上百位,卻讓傳銷商持續加入美國總公司亞太地區,未於報備後加入至台灣分公司,依行為時法令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違反傳銷法第13條規定。另該公司於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超過傳銷商契約終止後30日內之辦理時間或以多位傳銷商涉及盜用其他傳銷商之獎金為由,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傳銷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又其於113年2月1日更名為沛鉑台灣分公司,卻遲於113年5月9日才向公平會變更報備,未依法於事業名稱變更生效後15日內向該會報備,違反傳銷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就劉君109年間於該公司向本會報備前,即在我國其美國總公司之傳銷制度運作並協助民眾成為傳銷商等,屬引進或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認定違反傳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如果有法定應報備事項,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並遵守傳銷法相關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富淳台灣分公司於110年1月間完成報備,明知臺灣有所屬傳銷商上百位,卻讓傳銷商持續加入美國總公司亞太地區,未於報備後加入至台灣分公司,依行為時法令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違反傳銷法第13條規定。另該公司於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超過傳銷商契約終止後30日內之辦理時間或以多位傳銷商涉及盜用其他傳銷商之獎金為由,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傳銷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又其於113年2月1日更名為沛鉑台灣分公司,卻遲於113年5月9日才向公平會變更報備,未依法於事業名稱變更生效後15日內向該會報備,違反傳銷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就劉君109年間於該公司向本會報備前,即在我國其美國總公司之傳銷制度運作並協助民眾成為傳銷商等,屬引進或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認定違反傳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如果有法定應報備事項,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並遵守傳銷法相關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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