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7 | 公平會
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訂定收費標準觸法,遭公平會警示
公平會114年8月6日第1763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訂定鋼琴調音及維修收費標準,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表示,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至早於99年即訂定收費標準,最近一次是於109年修訂,該協會於修訂收費標準後,雖未以書面通知會員,惟於建置網站時,將收費標準刊載於網站供會員及消費者查詢。另經調查顯示,會員多表示會參考收費標準報價或收費,顯見該收費標準對於個別會員產生一定程度之整體影響力,且亦可能對非會員業者產生示範效應。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訂定收費標準,於鋼琴調音及維修市場形成價格基準點,影響業者訂價決策,損害市場競爭機制,並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惟經考量該協會會員多為小規模事業,會務已停頓,並未積極促使會員遵行收費標準收費,以及該協會受調查後已刪除網站刊載之收費標準等情形,決議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公(工)、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收費標準,無論有無強制性,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構成違法之聯合行為,各事業團體應遵守公平法規定,避免觸法挨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至早於99年即訂定收費標準,最近一次是於109年修訂,該協會於修訂收費標準後,雖未以書面通知會員,惟於建置網站時,將收費標準刊載於網站供會員及消費者查詢。另經調查顯示,會員多表示會參考收費標準報價或收費,顯見該收費標準對於個別會員產生一定程度之整體影響力,且亦可能對非會員業者產生示範效應。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台灣鋼琴調律協會訂定收費標準,於鋼琴調音及維修市場形成價格基準點,影響業者訂價決策,損害市場競爭機制,並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惟經考量該協會會員多為小規模事業,會務已停頓,並未積極促使會員遵行收費標準收費,以及該協會受調查後已刪除網站刊載之收費標準等情形,決議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公(工)、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收費標準,無論有無強制性,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構成違法之聯合行為,各事業團體應遵守公平法規定,避免觸法挨罰。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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