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 高雄市政府
【代發勞工局新聞稿】「薪薪」向龍 高市勞工局提醒春節假期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高雄訊】今(113)年2月9日(五)至2月12日(一)即除夕至大年初三,屬於法定應放假日,高市勞工局表示,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恰逢勞工原排定之例假或休息日時,為避免休假重疊致勞工之權益減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雇主應補給1日國定假日。以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連續假期為例,2月10日(初一)及2月11日(初二)恰逢星期六、日之休息日與例假,故調整於2月13日及2月14日補假2日,補假日之性質為國定假日;勞雇雙方亦可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
若事業單位因應其行業營運之特性,並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時,雇主仍可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但必須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讓勞工可知悉自身國定假日之權益。
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之法定假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將涉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依法可分別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至「小勞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粉絲專頁詢問,或洽諮詢服務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
若事業單位因應其行業營運之特性,並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時,雇主仍可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但必須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讓勞工可知悉自身國定假日之權益。
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之法定假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將涉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依法可分別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至「小勞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粉絲專頁詢問,或洽諮詢服務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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