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慰助凱米颱風泡水車輛實施計畫
一、 計畫緣起:
緣 113年7月24日因凱米颱風挾帶大量雨勢,造成本市多處積淹水。本府為慰助車輛所有人於凱米颱風期間,在本市38個行政區範圍內,因車輛泡水發生之損失,特訂定本計畫。
二、 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三、 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3年 9 月 30 日下午 5 點止。
四、 慰助對象:領有汽機車行車執照之車輛所有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計畫之慰助:
(一) 車輛於凱米颱風期間在本市38個行政區範圍內,因淹水嚴重導致車輛泡水致受有損失。
(二) 車輛泡水減損或滅失之價值或維修費用。
五、 本計畫之慰助金標準如下:
(一) 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最高新臺幣二萬元(未達二萬元依實際費用慰助)。
(二)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未達二千元依實際費用慰助)。
六、 申請文件:
(一) 申請書(含行車執照、存摺影本)。
(二) 車輛泡水證明(照片或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三) 因車輛泡水致生重大損失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車輛修理之發票、收據或由營業登記為汽(機)車維修業證明因泡水而減損價值等證明文件。
2. 車輛報廢之證明文件。
3. 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並載明泡水事實之證明文件。
4. 經國稅局認定核發有關車輛因凱米颱風期間減損價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災害損失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七、 受理單位:
(一) 紙本申請:車輛於凱米颱風期間泡水受損所在地之區公所,親自臨櫃申請。
(二) 線上申請:請至高雄市政府官方網站首頁申請。
八、 審核流程:
(一) 申請人應備齊申請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 案件申請後,由受理單位審核相關文件,如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本計畫採書面及線上審查併行,必要時得實地訪視。
(三) 紙本申請案件由區公所將申請合格案件造冊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撥付慰助金予申請人。
(四)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發給慰助金,已核發者撤銷之:
1.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慰助金。
2. 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慰助金。
九、 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市府第二預備金及主辦機關經費支應。
十、 預期效益:
慰助民眾因凱米颱風期間造成車輛泡水影響交通之不便及造成損失。
十一、 為便民申請作業,本案申請案件經主辦機關核發慰助金後,併同提供列冊予稅捐單位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事宜。
十二、 本計畫未規定者,主辦機關得補充之。
十三、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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