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為止,「天兔」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
主旨:公告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為止,「天兔」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撿拾區域:
一、國有林區域外本市轄區內各河川、海岸浮覆地(各水庫蓄水範圍、港口除外)。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高雄市居民得自由撿拾。
二、國有林班地範圍界點臚列如下,界點以上不得進入撿拾(如附圖資,若有疑義,請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下稱屏東分署)各工作站洽詢):
(一)荖濃溪:桃源區高中里美蘭聯絡道路上游(TM97 X:221458、Y:2558504)。
(二)濁口溪:茂林區多納第一吊橋上游(TM97 X:220375、Y2535590)。
(三)旗山溪:那瑪夏區民生大橋界點上游(TM97 X:220478、Y:2573685)
三、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單支漂流木未經裁切,其末徑小於二十公分且長度小於二公尺,或不便量測末徑及長度,其重量小於五十公斤。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屏東分署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依本公告指定方式及地點向屏東分署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漂流木申請登錄窗口及指定地點:
1.屏東分署旗山工作站,電話:07-6612031,地址:高雄市旗山區永福路47號。
2.屏東分署六龜工作站,電話:07-6891002,地址:高雄市六龜區中庄197號。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當地漂流木時,請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第6款處理;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2款處理;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4款處理。
(五)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須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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