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9 | 高雄市政府
鋰電池務必確實分類回收 勿混入垃圾丟棄釀成火災
高雄市環保局提醒市民,若資源回收物為電氣類或3C產品,請務必將內部裝配電池取出,另行分類;過去常因為民眾未依規定回收電池,導致垃圾壓縮過程發生摩擦、起火,造成工安意外,環保局呼籲民眾,廢電池除交給回收車,還有多元回收管道,若未依規定分類被查獲,最高可處六千元罰緩。
高雄市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強制垃圾分類政策,要求民眾將家戶垃圾排出前,務必先分為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等3類,其中資源回收物若為家中電器、遙控器、玩具及3C資訊物品等,務必要將內部裝配電池(含鈕釦電池及充電電池)取出,另行分類回收處理。
因為,除了廢電池恐污染土壤,最後危害民眾健康,且各縣市清潔隊垃圾車在收運處理過程,發生過多次起火事件,調查後發現係因電池(尤其是手機鋰電池)混在垃圾中,壓縮過程因摩擦起火,發生工安事件,類似事件,在資源回收貯存場執行「抓取回收物」作業時,亦常發生電池起火意外。
環保局呼籲市民,家中取出的廢電池,放入塑膠袋或合適容器後,除可交由各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量販店或便利超商回收外,亦有其他多元化管道可回收鋰電池;例如本局與區里合作之「希望種子資收站」及搭配本局辦理之回收兌換宣導品活動等,各項活動之回收兌換標準及兌換物品請上〈樂活綠高雄資源回收好康報〉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recycle.ksepb.gov.tw)查詢。
倘民眾未依規定進行垃圾分類而逕行排出者,依法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請民眾務必配合法令規定做好垃圾分類回收事宜,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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