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3 | 高雄市政府
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優惠申請期限有所不同
每期房屋稅開徵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者,應於開徵40日前,即於3月22日前申報,當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同理,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須於開徵40日前,即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除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之外,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以下,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1處為限。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最新政府消息新聞
-
李本京新作「川普王朝 亮劍北京」出版 4/26簽書會
(53 分鐘前) -
母親節不缺席新光三越台中店線上母親節登場
(1 小時前) -
壽山動物園製「可食書」讓黑猩猩展閱讀本事
(1 小時前) -
美國步步驚心 債務危機下的極端選項曝光
(2 小時前) -
林智鴻:五一勞動節放假應一視同仁
(2 小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