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2 | 高雄市政府
逾期申請復查的效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邱先生來電反映,就收到的補徵地價稅稅單不服申請復查,日前已收到稅捐處的復查結果,但是當初的稅單卻跟著復查決定書一起寄回,沒有重訂繳納期限,已經過期的稅單是要叫他怎麼繳?
該處說明,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應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邱先生的地價稅單原訂繳納期限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稅單經合法送達,按上開法定申請復查期限,最遲應在114年1月9日前提出申請,但邱先生遲至114年2月4日才申請復查,已經逾越復查申請期限。
稅捐處進一步解釋,若邱先生是在114年1月9日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或變更原稅額,稅捐處將會重新開立稅單,連同加計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開單之日止的行政救濟利息,重訂繳納期限併同復查決定書一起送達邱先生繳納;然而因為邱先生在當初收到稅單後未如期繳納,且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逾30日後才申請復查,此逾期繳納稅捐之原因並非因為申請復查所導致,因而所衍生按稅款總額加徵10%之滞納金款項,依法還是必須向邱先生徵收。
該處提醒,復查的申請期限是法律所明定,攸關納稅義務人權益,請民眾留意申請期間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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