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制區施用農藥 高雄球場嚴重違反法令
高雄高爾夫球場位於高雄市澄清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在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的區域,絕對禁止任何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如有違反,不論水質是否確遭污染,都已構成該條文的處罰規定。
環保局於113年間採集該球場的水池水樣與果嶺球洞雜草進行檢測,結果在水池中驗出加保扶與亞托敏兩種農藥成分,在雜草中則檢出亞托敏與陶斯松。此外,環保局於球場倉庫內查獲除草劑235瓶(包)及除草劑以外的其它農藥255罐,其中包括俗稱毒絲本(陶斯松)的禁藥89罐、得克利(永長欣)28罐、通通讚(撲克拉)2罐、蘭蔓(賽座滅)36罐及加保扶(正豐冬)16包等,22種農藥不得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皆屬禁用於高爾夫球場草皮之藥劑。
「陶斯松」,為農業部公告自113年4月1日起之禁止使用農藥,禁用前亦非屬核准「草皮」用藥,其瓶身標示「本劑對水生生物有毒性,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危害警告訊息也有「長期或重複暴露會對器官造成傷害,如果吞食並進入呼吸道可能致命,對水生生物毒性非常大並具有長期持續影響」警語標示。
從業者於113年8月13日提供的農藥購買明細中發現,其曾向農藥行購買「陶斯松」與「加保扶」,證據確鑿,顯示該球場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確有使用農藥之行為,違反情節重大,環保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裁處最高罰鍰新台幣100萬元。
對於業者辯稱檢出農藥濃度低於飲用水質標準,因而不構成污染一說,環保局嚴正指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屬「行為罰」之規範,重點在於是否有從事污染行為,而非實際濃度是否超標。該條例明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傾倒、施放或棄置任何可能污染水質之物質,包括垃圾、化學品、除草劑等。因此,即便濃度未超標,只要有使用農藥之行為,即屬違法。
高雄高爾夫球場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非法施用多種農藥,已構成違法事實,應依法處罰。其辯稱未影響市民健康,實為對法律精神的誤解與輕忽,環保局依法嚴懲此違規行為,以保障市民飲用水安全,維護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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