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貞秀女士所提註銷中國大陸戶籍日期,顯與法律及兩岸實務不符。李女士的退出國籍申請書,陸委會無從代為辦理,將於今日檢還。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08號
大陸委員會表示,李貞秀女士本(13)日召開記者會並提出證明文件,然不論所公開的書面或口頭說明內容,對具體註銷中國大陸戶籍的日期仍含糊不清,且與法律、兩岸實務與事實均有不符。
陸委會指出,李女士今日提出中共湖南省衡南縣公安局云集派出所出具的「註銷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內容略以:「李女士於西元1993年4月26日嫁入台灣後已將湖南省戶籍註銷」。惟依兩岸當時的法律及實務,陸籍人士須在台設籍後才能返陸註銷戶籍,李女士於1999年方獲我方許可在台定居,故註銷中國大陸戶籍的日期不可能早於1999年。該文件所記載的內容,除與其他陸籍新住民取回的文件記載方式不同外,也明顯不符合當時兩岸身分轉換的法律及行政實務。該文件只是造成更多的爭議與疑慮。
陸委會再次說明,李女士於1999年獲准在台定居時,兩岸條例尚未增訂單一戶籍規定,政府不會要求當事人提出註銷陸方戶籍的證明,當然也就沒有陸配會回去申請註銷。李女士所謂於1999年在台定居設籍時已註銷放棄中國大陸戶籍,絕非事實。再者,自2004年3月兩岸條例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李女士也沒有依法向移民署提出註銷中國大陸戶籍證明。所以自2004年9月起至2025年3月期間,李女士的台灣身分不完整也不確定。
陸委會表示,昨(12)日新聞稿已清楚說明,依法中國大陸人士必須註銷中國大陸戶籍並且將相關註銷證明繳回移民署,才完成法令規定的身分轉換程序。依目前李女士向主管機關提出的所有文件,只能證明李女士遲於2025年3月才將相關證明文件繳回,此為客觀事實。因此李女士的身份轉換程序,直到2025年3月才完成。2023年底被提名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時,確實不符合兩岸條例參選資格的規定。
陸委會強調,李女士欲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完成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當事人須自行完成的法定義務。我國政府不會介入,也不會代為處理,李女士的退出國籍申請書,陸委會將於今日檢還。
新聞聯絡人:林小姐
電話:23975589分機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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