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 經濟部
經濟部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提升義務數額計算明確性
台電公司原為唯一可賣電給用戶的電業,負擔全部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自106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亦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但依現行規定計算複雜且算出的各年度義務數額不固定,不利各電業評估未來成本。為鼓勵更多電業加入綠電市場,經濟部檢討義務數額的計算公式,並提出本辦法修正草案,於113年9月18日正式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義務數額計算公式修正,新增「公用售電業應備供電容量」、「應備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的用詞定義,刪除「系統尖峰日」的用詞定義及配合酌修其他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不同類型能源的義務數額,如離岸風力為轉供容量的10%,而陸域風力為6.7%、太陽光電為3.3%等。(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明定義務者義務數額來源須為可調度的資源,如火力機組、儲能系統及需量反應。(修正條文第六條)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已於113年9月18日公布於經濟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首頁/能源法規/最新法規公告/法規草案公告(https://www.moeaea.gov.tw),歡迎各界下載。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翌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0、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署陳景生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53、0983-499-890
電子郵件信箱:cschen@moeaea.gov.tw
一、配合義務數額計算公式修正,新增「公用售電業應備供電容量」、「應備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的用詞定義,刪除「系統尖峰日」的用詞定義及配合酌修其他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不同類型能源的義務數額,如離岸風力為轉供容量的10%,而陸域風力為6.7%、太陽光電為3.3%等。(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明定義務者義務數額來源須為可調度的資源,如火力機組、儲能系統及需量反應。(修正條文第六條)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已於113年9月18日公布於經濟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首頁/能源法規/最新法規公告/法規草案公告(https://www.moeaea.gov.tw),歡迎各界下載。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翌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0、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署陳景生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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