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6 | 內政部
內政部:凡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均應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
針對媒體報導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遭內政部解職1事,內政部表示,此係為確保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因無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已於113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內政部重申,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上揭規定係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之情形。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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