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雪燕未依國籍法完成放棄他國國籍 內政部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 無關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
媒體報導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指出,將對內政部解職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內政部今(10)日表示,國籍法明定民選公職人員基於國家忠誠義務,須於就職後法定期限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之義務;放棄戶籍與放棄國籍是兩件事,史雪燕既然沒有完成放棄他國國籍的法定義務,內政部必須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對於史雪燕要提出訴願,內政部則予以尊重。
內政部說明,對於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臺灣人民身分,目前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要求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然而,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擔任我國民選公職時,都應依照國籍法放棄他國國籍,中國配偶未依法放棄他國國籍,內政部即應依法行政、解除其公職,沒有所謂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問題。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的情形發生,內政部已於98年3月30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擔任民選公職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因此,南投縣議會本即應依法善盡告知史雪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並於就職滿1年時確認其是否已取得放棄他國國籍證明文件。
內政部強調,史雪燕於110年8月24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員,同年8月26日宣誓就職;依國籍法規定,本應於111年8月26日前向南投縣議會提出完成喪失該國國籍證明文件。但南投縣議會卻未依法確認史雪燕的辦理情形,內政部經兩度去函縣議會並以電話確認議會沒有相關佐證資料,所以在113年12月2日依國籍法規定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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