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1 | 內政部
內政部重申 林姿妙縣長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依法停止其縣長職務 無關政治操作
針對宜蘭縣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於去年12月31日停止其縣長職務。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係考量其犯罪類型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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