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2 | 內政部
內政部重申:擔任民選公職應對中華民國負忠誠義務 應放棄本國以外國籍 法治國家依法行政 無關剝奪陸配參政權
針對今(2)日立法院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表示,內政部將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解職,剝奪陸配參政權1事,內政部表示,為確保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者,內政部應依法解除其公職,此為依法行政,貫徹法治國精神,並沒有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問題。
內政部指出,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沒有法律模糊空間。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臺灣人民身分,僅要求註銷大陸戶口登記,係為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然而,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大陸地區人民身分既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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