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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 內政部

促進性別平等 內政部推動地方民代任一性別保障名額改為1/3

內政部今(13)日部務會報安排民政司報告「保障婦女參政權制度興革報告」案,針對目前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民代婦女保障名額規定。部長劉世芳表示,內政部目前正研擬修正草案,將現行地方民意代表1/4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規定,改為1/3任一性別保障原則,盼能持續促進性別平等參政。

內政部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7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中對婦女之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享有與男性平等之地位。另外,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建議政府應採用立法保障名額,保證所有婦女群體的代表性。為了達成性別平等參政目標,內政部刻正檢討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之規範。

劉世芳表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我國自91年迄今女性地方民意代表無論參選比例或當選比例,皆有持續且穩步提升的趨勢。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例,女性當選直轄市議員(39.79%)、縣(市)議員(36.02%)、鄉(鎮、市、區)民代表(26.15%)比例,皆創下近20年來新高,而且依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女性持續減少,直轄市及縣(市)議員已從32人減至4人、鄉(鎮、市、區)民代表從86人減至17人。

劉世芳指出,儘管我國女性有相當亮眼的參政實力,但愈基層的選舉女性當選比例愈少。舉例來說,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各級地方民意代表「選出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但近20年來鄉(鎮、市、區)有65%以上的選區應選名額最多只有3席的情形下,達到性別平等參政目標仍有進步空間。

劉世芳強調,婦女當選名額保障制度在我國民主發展的進程中,提供了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基於性別平等參政理念,有關地方制度法婦女保障名額規定,未來將研議修正為任一性別保障名額,並提高保障比例,以落實CEDAW公約保障任一性別平等參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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