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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 內政部

原住民基於文化慣俗改名 無次數限制

據今(10)日報載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之議題,內政部表示,原住民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原為漢人姓名可回復傳統姓名,再回復為漢人姓名,前述回復各以1次為限。但如欲改名字文字,仍可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特殊原因」改名,最多可改3次。

內政部指出,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修正重點為原住民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由內政部與原民會訂定規範原住民族依文化慣俗命名傳統名制之指引。另本次修法亦增訂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者,不受改名次數之限制,例如雅美族依循從名制親從子名型之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因長子、長女之出生,改其傳統姓名;又如排灣族、魯凱族及卑南族依循非永續性家名制之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因離開本家、跨族通婚或其他情事,另取用家屋名。如原住民因上開情形改名,則無改名次數的限制。

內政部強調,考量原住民身分法、姓名條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及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等法令於113年至114年間修正或訂定,內政部已與原民會共同規劃辦理地方政府之原住民及戶政業務人員培訓,以強化基層人員熟悉原住民族之身分及姓名登記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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